信仰纲要 第13部分 圣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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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配圣事

问: 婚姻圣礼是什么? 答: 婚姻圣礼是基督教的婚礼,藉此男女在上帝和教会面前彼此盟誓,应许终身厮守,并接受上帝的恩典和福佑,帮助他们履行他们的盟约。
也就是,婚配圣事是要建立一个家庭,并且在这个家庭之中实现上帝的目标,就是成为一个家庭教会。在家庭之中建立真正的基督徒的关系。在信仰和福音之中养育子女,对于周围的人成为虔诚的榜样,用耐心和前辈的态度成熟不可避免的伤害。

一、婚姻是上帝神圣的计划

婚姻设立者是上帝。因此各民族雖有語言、膚色及文化之差別,但在婚姻上卻是一致的。
Genesis 2:21–25 RCUV (Shangdi)
21 耶和华上帝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根肋骨,又在原处把肉合起来。 22 耶和华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了一个女人,带她到那人面前。 23 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 肉中的肉, 可以称她为女人, 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24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 25 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觉得羞耻。
这个是婚姻的开始。婚姻不是没有基础的。或者仅仅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而是从最初的时候,上帝所设立的。婚姻无论是教内教外都是契约的关系。这个是男女亲密关系的一个升华,也是男女之间爱的盟约的内在的要求。也是只有在婚姻之内,男欢女爱才是正常的。并且人的受造是受到上帝祝福的。并且在这婚姻之中,要对生育开放,也就是上帝在创造人类的时候所祝福的。
Genesis 1:28 RCUV (Shangdi)
28 上帝赐福给他们,上帝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这地,治理它;要管理海里的鱼、天空的鸟和地上各样活动的生物。”
但是,因为人类的堕落犯罪,人圣洁的良心已经被罪恶玷污累,破坏了这个婚姻的奥秘事情:婚姻是男女结合,不可拆散的。
Genesis 4:19 RCUV (Shangdi)
19 拉麦娶了两个妻子:一个名叫亚大,一个名叫洗拉
一夫多妻制度起源很早的。该隐开始第六代就开始一夫多妻了。从旧约中,我们可以看到依照上帝的教导而制定的律法之中,并没有谴责圣祖们的一夫多妻的制度,也没有禁止人离婚。
亚伯拉罕有撒拉、夏甲;但是,这个也不算正式多妻,因为夏甲是妾室。雅各是两个妻子两个妾。到了大卫也是娶了多少个妻子,所罗门更是如此。但是,我们从先知的比喻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上帝对婚姻的要求。特别是在何西阿书之中,用婚姻的关系来比喻以色列与上帝的关系。那么,以色列是一个整体,上帝是一个。那么,婚姻也应该如此,是两个个体 。而不是三个四个。
所以,既然以色列和上帝之间的关系是唯一的。那么,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只有一个的。
所以,从路得记,犹滴传之中,以感人的记载,见证来忽隐崇高意义,夫妻之间的忠诚。特别是在雅歌之中,我们看到这样的赞歌:
Song of Solomon 8:7 RCUV (Shangdi)
7 爱情,众水不能熄灭, 江河也不能淹没。 若有人拿家中所有的财宝要换爱情, 就全被藐视。
耶稣基督在世界上的时候,强调要恢复上帝的秩序,为什么摩西允许人离婚。不是因为可以,是因为上帝因为人的软弱和心硬,暂时许可罢了。当耶稣基督来的时候,他建立一个全新的秩序,就是婚姻爱情的秩序,就像基督与教会的秩序一样。所以,在婚姻的意义之中又加入新约的意义,就是基督与教会的关系。
Ephesians 5:25 RCUV (Shangdi)
25 作丈夫的,你们要爱自己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
所以,两个接受洗礼的男女婚姻结合,就是圣事。

二、婚姻的必要元素

Matthew 19:6 RCUV (Shangdi)
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而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1、一男一女

婚姻的结合必须是自然人的结合,即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因为上帝起初创造的时候,就是一男一女,没有一女多男,也没有一男多女。也没有两个女的或两个男的。
第一个要素是一男一女。这个是符合自然的。也是符合上帝创造的设计,也符合上帝对人类的心意,就是要对生育开放。只有男女结合才可以生养后代。
既然是一男一女,也就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同性婚姻

Genesis 19:4–10 RCUV (Shangdi)
4 他们还没有躺下,所多玛城的人,连老带少所有的人,个个都来围住那屋子。 5 他们呼叫罗得,对他说:“今天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哪里?把他们带出来,让我们亲近他们。” 6 罗得出了门,把身后的门关上,到众人那里, 7 说:“我的弟兄们,请你们不要做这恶事。 8 看哪,我有两个女儿,还没有亲近过男人,让我领她们出来给你们,就照你们看为好的对待她们吧!只是这两个人既然到我舍下,请不要向他们做这事。” 9 众人说:“站到一边去吧!”又说:“这个人来寄居,还想扮审判官呢!现在我们要害你比害他们更厉害。”众人就往前冲向罗得,要攻破大门。 10 那两个人伸出手来,把罗得拉进屋子他们那里,就关上门。
同志解释:索多玛、蛾摩拉只是因为欺压穷人,不接待客旅,而不是性关系上的问题。
同性恋者释经一般认为所多玛所犯的罪根本与性行为无关,他们的罪行是恶待异乡人,犯了没有爱邻舍如同自己的诫命。博思维 (John Boswell) 从旧约的背景研究中,发现犹太人相信:上帝有时会故意差遣天使,化作乞丐和有需要的穷人,来到他的子民当中求接济,以此试试他们是否守他的诫命,爱邻舍如同自己。所多玛和蛾摩拉正是一段带出这样的教训的故事,神的使者来到所多玛城,他们因为罗得未曾咨询他们便擅自带了两个陌生人入城,只因如此,竟然全城出动,一同去害他们(v.9),犯了不接待客旅的罪,结果遭遇到上天的惩罚。同性恋释经学者还列举了后世旧约经卷提到这典故时,都是用来谴责不接待客旅、欺压穷人的罪,而不是同性恋或淫乱的罪(参赛 1:7—17; 结 16:48—50; 太 10:14—15)。基督徒误解了这一段犯淫乱的罪证,主要是来自罗得献上两个女儿给他们的反应,便以为这班暴徒是要向那两位使者施暴。其实罗得只是想脱身而已,不想使者们受伤害,在罗马帝国时代,也有一位仁兄Tertullus将自己的儿女献出给暴民凌辱,以致争取多些时间脱身,那班暴民绝对无意奸污Tertullus!
5节亲近:也翻译为认识。笔者认为同性恋者释经将第5节 ‘yada’一词作字面解释有违此段故事的上文下理和忽视这字在整个摩西五经的意义。他们以为所多玛人只是想揪两个陌生人出来教训一番,见识一下。然而“认识”这词在五经中一向的意义都不是这样。这字不单在第5节出现,也在第8节出现,形容罗得的两个女儿,还未“认识”男人,难道这又要当字面解,说这个女儿还未见过男人?3 “认识”在第8节的意思与五经的作者一向用这字来表达“同房”的意义一致:她们未曾跟男人“同房”,像创世纪4章1节的意义一样。故此“处女”是一恰当的翻译。4既然是同一段故事,同一个情节,而且只相隔寥寥三节,为何在第5节就是字面上的“认识”,在短短三节后却摇身一变成“发生性行为”的意思?事实上,不少同性恋释经学者回避这非常基本的释经问题,没有提及‘yada’在第8节是与性爱有关这一点。
事实上,所多玛、蛾摩拉的罪行令上帝震怒,要降火灭城,他们的罪行又岂会只有一样?所多玛、蛾摩拉至少在两方面为上帝所憎恶,就是欺压弱小、恶待客旅,并他们的淫行,而创世记19章4至8节便取了他们同性性交的罪行作为他们淫乱罪的代表作!事实上,耶利米书23章14 正是以所多玛为喻谴责当时以色列人同时犯了欺压穷苦人和淫乱的罪。
这样看来,同性恋释经学者在这里作了无谓的二分法,以为只强调所多玛人社会不义的罪,便可为他们的同性性交罪行开脱。若按上下文的解释,则两者都是所多玛人的罪,而以性罪作他们代表性的罪行,他们不接待客旅的恶行,是基于他们欲与这两位男士性交而引申出来的。其实所多玛正是同性恋运动人士的天堂:你公开与同性性交,也不会有人责备你,反而会有群众鼓掌吹箫为你打气。而这正是令上帝视为可憎恶的其中一样大恶,导致天火灭城的恶果!
Leviticus 18:22 RCUV (Shangdi)
22 不可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这是可憎恶的事。
Leviticus 20:13 RCUV (Shangdi)
13 男人若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
同性恋释经学者认为利未记18章和20章只是一些分别犹太人与外邦人的条例,像不洁净食物不可吃的条例,只是表明礼仪上的不洁净,不是这行为本身的可恶,就如利未记20章25节所言,沾染不洁净的禽兽也是“可憎恶的”,18章22节和20章13节的“可憎恶的”同性恋罪行也只是“礼仪上不洁净”而已,对今天恩典时代的基督徒没有多大意义。
事实并非如此。在利未记18章1至4节的引言中,作者已开宗明义地说明以下的命令是与当时文化对性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当时的迦南地和以前埃及地的居民觉得以下的性行为并无不妥 (v.3, 27),但上帝却称这些为“恶俗”,遵守这些诫命,不是只单为作以色列人的标记,而是“就必因此活着”(18:5),是活出作神约子民的基本条件,在当时“何人,何动物都可发生性爱”的性解放天堂“迦南地”,这些命令是违反当时的人的常理,是抗衡当时“性行为非常自由的文化”的吩咐。
Romans 1:24–27 RCUV (Shangdi)
24 所以,上帝任凭他们随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羞辱自己的身体。 25 他们将上帝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 26 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自然的关系变成违反自然的; 27 男人也是如此,放弃了和女人自然的关系,欲火攻心,男的和男的彼此贪恋,行可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逆性行为当得的报应。
1 Corinthians 6:9 RCUV (Shangdi)
9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娼妓的,亲男色的、
1 Timothy 1:10 RCUV (Shangdi)
10 犯淫乱和亲男色的,拐卖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任何违背健全教义的事订立的。
同性恋释经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同性恋罪行是指原本是异性恋者偶一为之、与同性别的人做爱泄欲的同性爱行为;他们弃绝他应有的召唤,去作不是他的性倾向的行动。这是“逆性的用处”的意思。另一些则认为罗马书1章26至27节,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提摩太前书1章10节都只是指娈童的罪行:一位成年人强迫或诱使一位少年人与他发生性关系。此外,按他们对第一世纪罗马世界的背景研究,由于同性恋homosexuality或同性爱homoeroticism这些字要到12世纪的文献才出现,他们便认定当时根本没有现代“同性爱”的观念,新约时代根本不明白现代同性恋的现况,故此圣经的矛头不是指向现代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爱行为。
笔者认为保罗在这段所列举的罪行都是从当时社会普遍可见的罪行中顺手拈来,说明全人类都有罪。首先罗马书并非单单责备男同性爱行为为有罪,于1章26节首先提到的是女同性恋,难道又是指一位成年女士与少女发生性行为?难道第一世纪的异性恋女士也会偶一为之地找同性女士去泄欲,以致“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第27节形容从事性交关系的双方是“欲火攻心、彼此贪恋”(NRSV consumed with passion for one another),原文的用词表明双方被对方吸引,在双方同意下,春情大动而做的性交行为,泛指当时罗马世界普遍被社会接纳 (甚至歌颂)的男和男,女和女同性性交。
同性恋释经学者重施解释所多玛、蛾摩拉那段经文时“非此即彼”的故技,强调罗马书只针对当时风行的娈童行为,只此而已。事实却告诉我们,第一世纪的希罗世界不单接纳娈童行为,更接纳同性恋。著名于研究新约背景的学者C. S. Keener指出,成年男性同性性爱在当时希腊罗马世界很普遍,常见于当时的人物传记和小说中。12除了亚历山大大帝与麦瑟顿(Macedon)断袖分桃的“佳话”外,最近考古学家发现了一位第一世纪末的罗马皇帝为他男爱妃兴建的神庙!13罗马皇帝也不用避嫌,公开他的性取向,可见同性爱由希腊思想文化方面的接纳和肯定,到新约时代的罗马世界社会上的正常化过程,同性爱关系根本不能只限于成年男士与少年的娈童关系而没有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性爱。没有homosexuality这个字不等于当时社会没有这字所定义的性爱关系,就如第一世纪的罗马世界没有“中产阶层”bourgeois这个字,但绝不表示那时的社会没有符合中产阶层定义的社会阶层!成年同性性交在社会上远比现时更普通和广被接纳!保罗就在性爱很自由的社会时空中,以抗衡潮流的勇气,从创造的角度定罪同性恋,写下这段经文。

2、一生一世

即不可离婚。
我国自古以来,亦认为婚姻乃上天在冥冥中为人所安排的,称为天作之合,为此结婚要拜天地。拜天地以后大局已定,不能再改。所以,称呼为百年好合,永结同心。
上诉这段圣玛窦福音告诉我们,救主基督除重申创世纪所载,婚姻乃天主所立,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是夫妻二人互助互爱,妥善生养教育子女外,还特别强调:婚姻乃天主所结合,人无权把它拆散离异,因为天主立婚姻是由于人性的需要。男女二人结婚是由于相爱,婚姻的基础建立在相爱上。真正的相爱是永久的终生的,不是短暂的一时的。当夫妻二人真正相爱时你问他们相爱多久?他们一定说:一生相爱不渝,不会说:相爱三年或五年后就离婚。我国古圣先贤,根据天良也教导我们说:婚姻是终生不渝的,为此称婚姻为“百年好合”、“白首偕老”、“永结同心”。
此外,离婚为男女双方都产生许多困扰,尤其对儿女的伤害更难以估计,社会上的许多不良青少年,多出自离婚的破碎家庭。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教會才同意解除婚姻,主要是當婚姻因通姦而 被玷污,或婚姻因生活條件而被破壞時(例如,配偶一方在什麼也沒說 的情形下,長期離棄另一方)。在丈夫或妻子去世後而第二次結婚,或者,一般而言,配偶一方失去了另一方,教會允許人第二次結婚,儘管 在為第二次結婚的人祈禱時,會祈求天主寬恕第二次婚姻的罪過。第三次婚姻只能作為一種為了避免較大之惡——不道德的生活——而予以 容忍的較小之惡(正如大聖巴西略所解釋的)。

三、婚姻的目的

1、生养众多

乃为生养教育子女,求人类生命之延续,子女品德之陶冶,知识技能之培育。我国古圣贤也告诉我们,婚姻之目的乃为传宗接代,维系祖宗香烟,发扬祖传美德,以光宗耀祖。
避孕的问题:在农业社会时代,都认为多子多孙是福气,因为需要男子在田里工作。现在是工商社会时代,许多夫妻因经济及住房等困难,都不愿多生子女,因此利用堕胎、装乐普、服避孕丸等人工方法实行节育。天主教认为不可以用药物、安全套之类避孕。而是要用自然调节法。即在妇女经期中之可孕期约七十小时内,夫妻戒行性行为,妻子自然就不会怀孕,同时夫妻亦未犯任何罪行。

2、相互帮助

Genesis 2:18–24 RCUV (Shangdi)
18 耶和华上帝说:“那人单独一个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19 耶和华上帝用泥土造了野地各样的走兽和天空各样的飞鸟,都带到那人面前,看他叫什么。那人怎样叫各样的动物,那就是它的名字。 20 那人就给一切牲畜、天空的飞鸟和野地各样的走兽都起了名。只是亚当没有找到配偶帮助他。 21 耶和华上帝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根肋骨,又在原处把肉合起来。 22 耶和华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了一个女人,带她到那人面前。 23 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 肉中的肉, 可以称她为女人, 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24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
上诉的这段圣经告诉我们,婚姻的第二目的,乃为求夫妻一生的互助互爱,充实两性生活,成为终身伴侣,使家庭祥和幸福。女人既由男人而出,男人又称女人为自己的亲骨肉,表示二人有同样人性,同样人权,二人相依为命,为此在思想愿望上,在说话行事上二人该一心一德,成为一体,谋求二人的共同幸福。
Ephesians 5:22–31 RCUV (Shangdi)
22 作妻子的,你们要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 23 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这身体的救主。 24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 25 作丈夫的,你们要爱自己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 26 以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使她成为圣洁, 27 好献给自己,作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缺陷,而是圣洁没有瑕疵的。 28 丈夫也应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体;爱妻子就是爱自己了。 29 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体,总是保养爱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 30 因我们是他身体的肢体。 31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
夫妻相待之道:在上述这段书信里,圣保禄宗徒告诉我们,按上帝的教导,夫妻应如何相对待,以求家庭和乐。
圣保罗要求妻子服从丈夫,绝无贬低女权或有重男轻女之不平等观念。他要求妻子要服从丈夫,因为丈夫是一家之长。社会上任何团体,都有一个首长负责领导,团体中各份子必须服从,大家才能趋向同一目标,而建立秩序;否则,团体必陷入纷乱状态。家庭是一个小团体,丈夫是一家之长,负责领导,以求家庭和乐。妻子服从丈夫,就是与丈夫合作,共谋家庭幸福。这是圣保禄所说的妻子要服从丈夫之意义。
作丈夫的虽然是一家之长,但在家庭事务上,亦不可独断独行,应先与妻子商议,征求她的意见,尊重她的意见,然后再酌情决定执行。作丈夫的在儿女面前,更应尊重妻子,使儿女们亦保持敬爱母亲之心。
圣保罗这样劝告后世,并无重男轻女之意,因为在精神和信仰上,男女是绝对平等的,同是上帝所造,同是天父的儿女,同有人性,同为救主基督所救赎。只是因生理有别,各有应尽的职务,这并不影响男女在人权上的平等。

四、婚姻的阻碍

一、强迫。
婚姻的结合,必须男女双方绝对表示“自由的同意”。假如任何一方是因为怕惧而同意的,比如害怕身体受辱或怕失掉继承权,那么,他或她便等于是被强迫的,是反乎本人的意愿的。这样的场合是天然的拆散婚姻的阻挡,结婚根本无效。
父母或别人,假如强迫某人作相反其本意的结婚,在天主前必有大罪。不过,假如某人在被强迫之下,与他所不喜欢的人结婚,但是因为另一种缘故,他甘心同意了,这样的结婚依然有效。
二、年龄不足。
男不满十六整岁,女不满十四整岁,不能结婚。
三、有配偶者。
已结婚的人,在对方还生存着的期间,绝不能再结婚,也不能得宽免。
假如有人确信自己的配偶已经死去,再度结婚了。日后不幸发现自己的原配仍然生存着,那么他必须与第二个配偶立刻分离。
四、血统亲属。
第三级血统亲属,即表兄妹,表侄孙,从兄妹,侄孙男女间的婚姻,必须先求宽免。其他较近的血统亲属,是不能结婚的,也不能得宽免。
五、近戚。
那是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生存着的配偶不能结合死去了的配偶的血统近亲。举个实例:姐夫不可续娶小姨,不过这能得到宽免。还有,兄弟二人婚娶姐妹二人,那倒是无问题的有效婚姻。
继父和继女,翁公和子媳之间,是不能得婚姻宽免的。
六、圣愿。
发过贞洁圣愿的修士修女,不能结婚。
七、神亲。
没有宽免,领洗的代父代母,不能和他们的代子代女结婚。一个教友和他所洗过的新教友,也不能成婚配。
八、信仰不同。
未得宽免,公教人不能与未领洗的人结婚,无论对方是外教,或回教,佛教,犹太教,或甚至无信仰的。
迦克顿大公会议,就规定了,不可以与异教徒结婚。但是现在,不管是天主教还是东正教,还是新教,对此没有严格的规定,即便是有严格的规定,信徒也没有严格的执行。例如,俄國域外教會現今的法規,允許信友與在信仰 上與正教非常接近的非正教徒結婚,例如:羅馬天主教、亞美尼亞教會、 聖公會、路德會與長老會的信徒。
九、法律的禁止。
那虽然是一种本性的律法,但为保持社会制度的完整,公教人也该遵守。法律上对于年龄不足的婚姻,以及“在法律上有配偶者”的重婚是禁止的。此外,有些国家,对于新丧偶者的时期,也曾加以规定,限制在这时期以内再度续娶。

五、婚配圣事的举行

新郎新娘當著兩位證人,在本堂神父及天主台前,明白表示自己的同意,互托終身。教會認為新郎新娘互表同意,是婚姻成立不可或缺的要素。倘若沒有同意,婚姻就不成立。
同意該是男女雙方的自由意志行為,絶無脅迫、也無強制;若缺乏此自主性,婚姻是不妥當的、無效的、不存在的。新郎新娘互表同意後,神父以公證人之身份,因教會之名接受新郎新娘之同意,宣佈他們為夫妻,祝福他們,又祝福戒指為信物,由新郎為新娘戴上,新娘為新郎戴上,以示互相信任。
具体的婚礼的仪式看公祷书,一般来说,在婚礼之后马上要举行圣餐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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